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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馆大年初一向顾客收加班费 消协:高出几倍都可以

时间:2016-02-10 09:30:44
  • 来源:互联网
  • 作者:Sophie周
  • 编辑:Sophie

“加班费”收一天就停了

昨天上午,记者找到这家“老家山东”餐馆。张先生拍照为证的告示牌还立在门外,不过“温馨提示”已被抹去。记者询问饭店工作人员,是否还收“加班费”?工作人员纠正说,他们收的是“服务费”,仅年初一收了一天,不再收了。

记者问春节还没有过完,为什么不继续收?工作人员说:“这是老板决定的事,昨天老板说收,我们就收了,今天老板说不收,我们就不收。”

收银员在发票打印机上查到了前一天张先生那张发票的底联,确认他们的确收了张先生426元钱。而且餐费与服务费是开在一起的。

饭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:“我们昨天在店门口写了提示,履行了告知义务。而且,张先生在拒不付款的时候,我们也向他做了解释,我们收的是服务费,不是加班费。”

记者昨天在世博源走访时看到,很多饭店生意不错,门口等位的座位上坐满了人。3区一家知名连锁餐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在客人没有自带酒水的情况下,是不加收服务费的。另一家饭店大堂经理也称,她在餐饮业做了十多年,还没听说上海有饭店过年时另收加班费或服务费。

“可收服务费,需先告知”

记者就“老家山东”加收30%“加班费”一事,分别询问了物价投诉热线(12358)和消保委投诉热线(12315)。物价热线人员表示,“如果饭店确定是收服务费,只要他们明码标价,就不算价格欺诈,我们不干预。”该工作人员称,他们没有定价权,商家定价是市场行为。只要明码标价了,哪怕他们的服务费收得比餐费还要高,甚至高出几倍,都是可以的。“饭店那么多,消费者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服务价格,可以选择其他门店消费。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,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。”

消保委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,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,饭店已经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,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,他们也不会受理。

[律师说法]

服务费餐饮费合开发票欠妥

“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饭店是一个公共服务场所,节假日是饭店的旺季,正月初一又是我们的传统节日,饭店在这个时候加收服务费,的确是有点不容易让人接受。”上海市人大代表、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,这个问题还是要分两种情况分析。

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“服务费”,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,只要预先告知了,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。但是,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“加班费”,那么,消费者就可以拒付。“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,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。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。”

潘书鸿说,服务费与加班费,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样的,我们需要区别对待。至于消费小票和发票上,都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,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。特别是在发票上,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,税收部门应该进行干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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